本月起,如果患者拒绝接受医疗的项目费用多达千元,医院需事前告诉,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以保证患者对医疗信息的知情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发表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以下全称《办法》)本月月实行,更进一步特别强调了患者的知情权。
重症监护费用需告诉患者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发送了卫生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发表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该办法从本月起月实施。《办法》中规定,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高值”(千元以上)收费的医疗项目不应事前告诉患者。 除千元以上收费项目外,医疗单位需发布的信息还包括患者拒绝接受的重症监护、插手医疗等项目费用。
医保患者就诊时,所用的自费比例低的药品、医疗项目也要事前告诉患者。 常用药品价格须向患者审批 同时,医疗服务中患者用于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拒绝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获取查找服务或获取费用表格的形式告诉患者。当患者主动告知药价等涉及信息时,医疗机构有义务真实情况告诉。
专门从事疾病诊断、化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须向患者发布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登记基本情况和身份标识、经批准后积极开展的医疗科目、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中的缺席比例等。 《办法》中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人提供医疗涉及信息。接到信息提供申请人,需要当场回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该场不予回应;无法当场回应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应。
需事前告诉的医疗服务 1 患者拒绝接受的重症监护(ICU)、插手医疗、手术化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移位、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医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 2 患者拒绝接受的成像、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光学(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 医保患者用于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医疗项目。 ■ 涉及新闻 本月起维稳非法售药 自本月起至今年12月,北京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合力压制医疗机构周边非法收售药品、药品纸盒等制假售假不道德。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擅自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接管人力社保部门处置,并不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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